15.1 一般规定


15.1.1 本章适用于太阳能光热系统中生活热水、供暖和空调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。
15.1.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中及时进行质量检查,应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,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,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。
15.1.3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,可按本标准第3.4.1条进行检验批划分,也可按照系统形式、楼层,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。

条文说明

15.1.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。太阳能光热系统包括:集热设备;贮热设备;循环设备;供水设备;辅助热源;控制系统;管道、阀门、仪表、保温等。
15.1.2 太阳能光热系统工程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,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易发现和修复。因此,本条规定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。
15.1.3 本条给出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。
   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,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,分别按系统组成、楼层等进行。
    太阳能光热系统按照供水方式可分为分散式、集中分散式、集中式;太阳能光热系统是由集热、贮热、循环、供水、辅助能源、控制系统、附件等组成;对于集中式和集中分散式,可按系统组成进行验收;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工程,可以按几个楼层或分区进行检验分批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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